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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汽發生器的一些使用規定蒸汽發生器的一些使用規定 蒸汽發生器的一些使用規定 當蒸汽發生器因情況需要布置在民用建筑內時,不應布置在擁擠或相鄰的地方,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鍋爐房的門應直接與室外或安全出口相連。 (2)在鍋爐房內設置儲油室時,其總儲油量不應大于1.00m3,儲油室應與鍋爐之間用防火墻隔開;當必須在防火墻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蒸汽發生器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蒸汽發生器房設計規范》 GB50041的有關規定。應設置與蒸汽發生器容量和建筑規模相適應的火災報警裝置和滅火設施。 (3)鍋爐房電源線應絕緣、整齊,并有足夠的設備負荷。 (4)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鍋爐房應有良好的自通風或機械通風設施。燃氣鍋爐房應選用防爆應急排氣扇。設置機械通風設施時,機械通風裝置應設有傳導靜電的接地裝置,通風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5)進入汽包工作前,所有與其它運行中的蒸汽發生器相連的蒸汽、給水和污水管道必須用足夠強度的金屬擋板可靠隔開。 (6)進入燃燒室工作前,油氣源應可靠隔離和通風。 (7)在鍋筒和燃燒室中工作時,工作電壓不應超過24伏,嚴禁使用明火照明。蒸汽發生器外面應該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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